年假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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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年假的概念
- 年假,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。即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,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,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。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。2008年1月1日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正式實施,《條例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。
- 根據規定機關、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民辦非企業單位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(以下簡稱年假)。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。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。
- 關于年假的天數說明,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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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帶薪年休假的范圍和條件
- 1)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工作年限的下月起,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天數。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集中安排,也可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
- 2)國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- 3)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- (一)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;
- (二)全年累計請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;
- (三)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- (四)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全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- (五)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全年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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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關于年假周期
- 年假周期,又稱為年假期間,分為以下幾種情況:
- 1)按自然年的固定期間,從1月1日到12月31日;
- 2)從某一個指定月份到下年的指定月份,如從7月到下一年的6月,一年為周期。
- 3)根據到職日期確定。如到職日期為3月1日,則年假期間為3月1日到下年2月28日。
- 4)根據入職日期分上半年和下半年,如6月之前到職,年假期間為1月1日到12月31日,7月以后入職,年假期間為7月1日到下年6月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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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關于年假額度
- 1)本期額度:本年度累計新增的年假額度,有些企業將年假額度按月折算,每月增加 當年年假總額度/12;
- 2)上年剩余額度:僅對假期期間的種模式有效(固定期間1-12月,但未休年假允許延期到下年某個月份之前休完),在有效期限內,上年剩余額度仍可繼續使用;
- 3)初始已休額度:記錄在啟用系統以前已經使用的請假額度。系統初始化時使用;
- 4)已休(額度):包括本期系統中登記的累計請假時間,再加上初始已休額度;
- 5)已結算:未休完的年假可以直接結算工資,結算工資部分的額度記入“已結算”字段;
- 6)可休額度=本期額度+上年剩余額度-已休-已結算-已抵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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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年假計算
- 在年假的周期里面,計算并生成指定員工的年假,包括年假周期的開始日期、結束日期、以及本期已經累計的假期額度。
- 初始已休年假,需要登記在使用考勤系統前,已經使用的本年年假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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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年假修改
- 1)假期額度數據來源:可以通過系統設定的公式自動計算,也可以手工錄入,如果選擇手工錄入,則計算假期額度的時候,不更新年假額度;否則每次都重新計算。
- 2)已休年假:包括系統中登記的本年累計已休年假,以及初始已休年假。
- 3)已抵扣:有些企業規定,可以用年假抵事假和病假。這里登記系統使用前已抵扣事假和病假的年假額度。
- 4)取消資格:員工請的事假、病假累計超過規定的時間,企業可以取消員工當年休年假的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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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年假期末結算
- (1)應用場景
- 年末,對本年剩余年假進行期末結算:結轉到下年,或結算年假工資,或按照規定額度結算,或全部作廢。
- (2)關鍵特性
- 支持設置期末結算規則:全部結轉;全部結算;全部作廢;按規定額度結算,剩余結轉;按規定額度結算,剩余作廢。
- 假期額度管理中,支持按照設置的期末結算規則處理剩余年假。
- 年假額度數據中增加“已作廢”欄目;進行期末結算處理后,按照期末結算規則更新年假的已結算、已作廢、本年結轉到下年的額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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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年假額度查看
- 查看指定員工本期額度,以及本期可用額度,這里額度顯示的是近一次假期計算的結果,可能不是準確的。如果要保證準確性,需要配置考勤計算和假期計算定時任務。
- 查看額度的時候,支持重新計算功能,確保數據的準確性,顯示當前額度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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